原告许**诉被告潘**、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许**2016年12月12日追加潘**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7年2月21日撤回对潘**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潘**撤回对潘**的起诉。本案存在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欧社城、潘**,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潘**向原告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120900元(含医疗费13860元、后续医疗费及康复费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47520元、交通费222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潘**及潘**系中山市黄圃镇xxx街**号屋主潘*元子女。2015年4月,潘*元将其房屋拆...(本文书还有3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