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潘**、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本案存在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被告潘**、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欧社城、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潘**、许**向原告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10000元(含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母子关系,两被告与原告系邻里关系。因两被告无事生非,导致邻里关系紧张。2015年11月22日,两被告纠集多人殴打原告及原告家人,导致原告受伤并在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治疗。原告报警后,警方出警处理,但两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
两被告潘**、许**辩称,原、被告双方未发生身体接触,本案事实为虚构,原告提供证据亦...(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