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潘**于2017年1月16日追加潘**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7年2月21日撤回对潘*杰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潘**撤回对潘*杰的起诉。本案存在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欧社城、潘**,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向原告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4616元(含医疗费516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潘**系中山市黄圃镇xxxx街**号屋主潘*元儿子。2015年3月,潘*元将其房屋拆除重建,期间将原告居住的房屋墙壁推倒并压坏经济作物若干,造成原告家人经济损失。双方协商后潘*元将其屋后西南处三角地块交给原告家人使用作...(本文书还有2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