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亦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鸣、人民陪审员褚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暂计17,5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乡关系,被告是做工程生意,需要资金周*。原告系从事货运工作,与被告有生意往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7次向原告借款,共计转账7次,借款均由原告自其名下尾号**农业银行转账至被告名下尾号**银行账户中(原告原先银行卡号尾号为4114,遗失后补办银行卡尾号为1779),其中2013年...(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