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三棵榕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天龙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吕**、赖**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广州三棵榕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天龙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4年10月签订《广州三棵榕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检索、筛选、评估招聘合适的人选,被告相应地支付服务费。另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服务方式、服务费用、付款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都作了详尽具体的约定。2016年,被告拟招聘海外营销总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经过评估、面试筛选后向被告推荐了一批符合其招聘职位要求的候选人,其中名为刘*坪的候选人被被告成功聘用,并于2016年6月1日入职。至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被告依约应于2016年6月8日前支付服务费129360元,扣除定金1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119360元,被告却一直拒绝支付。被告无理由拒绝支付...(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