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在原审诉称:梁**于2014年7月19日向甄**借款158100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向广州鸿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粤公司)支付其购买“jeep牧马人”小汽车的相关费用。甄**于同日按梁**的要求,通过其恒生银行及汇丰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向鸿粤公司直接刷卡共158100元,代梁**垫付购车款。但经甄**多次催讨,梁**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梁**向甄**偿还借款本金158100元及利息17724.52元(以本金158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2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2、由梁**承担本案诉讼费。
甄**主要向原审法院提...(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