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王**与被告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家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和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购房及经营需要先后多次向二原告借款合计约170-180万元,2014年经双方结算,口头达成合意,被告李**归还原告本息合计200万元。原告多次催收后,李**便以成都国元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创鑫公司)尚欠其工程款及拆迁款等为由,被告李**提出以创鑫公司在金堂县赵*镇修建的房屋进行抵偿,李**于2014年4月17日以创鑫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金堂县赵*镇”新汇名都”旧城改造工程代建合同》,并出具金额为200万元的收据一张,以此抵偿李**欠款...(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