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和国土委,根据京政办发(2016)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设立市规划国土委,不再保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王*、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市规划和国土委的委托代理人杨*、高*,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沈**以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诉称,原告之父王*于1989年11月28日因病去世,之母陈*莉于2003年8月2日因病去世,父母去世前长期居住于单位公...(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