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不服被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魏**、林*,李**的委托代理人成**、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6年6月8日作出《关于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内容为:为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国**(2016)259号),答复如下,你们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不存在。
原告李**、李**诉称:被告2004年1月26日作出《关于请协助办理在京部分中央单位商业性开发项目相关手续的函》(局房地(2004)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件),该文件中记...(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