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保险公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告人保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医疗费46311.62元;2、误工费:150日*126.6元/日=18849元;3、护理费:60日*125.66元/日=7539.60元;4、伙食补助费:15日*100元/日=1500元;5、伤残赔偿金:26530.42元/年*20年*10%=53060.84元;6、后续治疗费13000元;7、营养费9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9、鉴定费4700元,以上原告各项损失总计162532.96元,原告要求被告人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要求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8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明*...(本文书还有4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