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提出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恢复人事关系过程中(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983.63元(16,248.33元/月×437/30月-已经支付的28,455.6元-已经支付的42,244.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38,164.28元(16,248.33元/月×71/30月-已经支付的290.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恢复人事关系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16,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仲裁、一审期间律师费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任职于核医学科部门。2012年8月31日,双方签署聘用合同书...(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