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不服被告平*县人民政府、福建省平*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次月1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翁**、吴**,被告福建省平*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被告平*县人民政府、福建省平*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郑**等人所有的位于平*乐屿村海域的张网(定置网)等海上捕捞设施。
原告郑**诉称,其与林立兴等人合伙在平*海域从事渔业捕捞工作,期间以林立兴的名义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作业类型为:张罗/樯张,渔具名称为:樯张竖杆张网,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作业时限至2020年1月26日止)。2015年,因国家建设福平铁路跨海大桥需要,两被告决定征收乐屿村等海...(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