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1、杨*2与被告王*1、王*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1、杨*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2月5日按照农村习俗原告杨*1向被告王*1交付了见面礼46000元,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日后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决定分手,期间经媒人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彩礼款。
被告王*1、王*2辩称:原告杨*1与被告王*1订婚后不久就一起在外地打工并同居,期间怀孕并做了流产,是原告提出的解除婚约,被告不同意退还彩礼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出庭接受...(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