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阿斯特克国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金泰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金泰运公司的股东成都阿斯特克国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四川泰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筑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金泰运公司,执行案号为(2017)川0121执****号。2016年3月29日,金泰运公司的股东环保公司将成都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电公司)股权100%全部转让给四川泰运公司,同...(本文书还有2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