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李**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同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9697.5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总赔偿金额为636191.57元(其中,医疗费257604.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0元,护理费45952元,误工费25200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850266元,交通费10000元,以上费用由被告按40%比例赔偿,合计572854.57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1333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0日,原告因间断腹痛入住被告市中心医院...(本文书还有4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