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张**、周*、周**与被告綦江区凤鸣饭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张**、周*、周**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张绍芬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51174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陈**与张绍芬系夫妻关系,共生育长子即原告周*、女儿即原告周**。张绍芬母亲早亡,父亲即原告张**健在。张绍芬于2016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上班,工种为服务员,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2016年5月8日7时33分,张绍芬从家至被告处上班,当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037km+500m处时,被告王*驾驶的渝a7****号重型普通货车当场撞死,2016年5月18日交警认定张绍芬和王*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方30万元...(本文书还有4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