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邱天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登封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合同约定履行地为河南登封。合同首页指定工程地点为河南登封;合同成立的前提“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登封国际商贸城(二)期景观设计,工程地点为河南登封,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该条文的意思是双方已约定了设计合同的地点为河南登封。二、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登封。三、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河南登封。涉案景观设计合同被告的建设工程已存在,原告对被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出景观设计,离开被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原告不可能作出景观设计;原告交付施工图纸的地点在被告单*;四、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应由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管辖的意思表示...(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