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1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潘**原是原告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1月16日,第三人向被告投诉,反映原告欠缴其2009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第三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等证据,查明原告在上述期间未按规定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原告寄达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3]26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是否已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止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原告如对第三...(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