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何**原是原告广州邮政护卫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在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1月7日,第三人向被告投诉,反映原告欠缴其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根据第三人何**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核定出原告在上述期间欠缴的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共合计6040元。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2]529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止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本文书还有2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