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偿还借款本金338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2月2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后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84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479元。本院于2017年9月2...(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