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向**、向*与被告清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向**、向*的委托代理人高**、刘*、被告清远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45027.31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陪护费2400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丧葬费41433元、参加处理事故亲属交通、误工、住宿费用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8759.85元、鉴定费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11时,患者吴*兰因为“右侧颌下反复肿胀、疼痛1个月,加重2天”到清远市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就诊,并在当天住院治疗。被告11月25号在全麻下对患者实施“右侧颌下腺切除术”,当日因手术伤口流血不止再次在全麻下进行手术治疗。11月26日患者出现呼吸衰竭,被告考虑肺炎。12月6日患者出现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天8时25分宣告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患者吴*兰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操作不规范等医疗过失行为,被告过失行为与患者吴*兰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吴*兰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清远市人民医院辩称:一、案件基本情况:患者吴*兰因“右颌下反复肿胀、疼痛l个月,加重2天”于2016年11月21日入住我院口腔科,入院查体:面部基本对称,开口度正常,咬合关系可,右侧颌下区稍微肿胀,边界欠清楚,质地中等,压痛,与周围组织无粘连,无明显动度,未及搏动感。口腔卫...(本文书还有7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