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1、原审被告通榆县第二小学校(以下简称第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判决书未如实陈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被上诉人系在课间休息时间沿楼梯扶手溜滑时摔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一审庭审答辩中均表示对被上诉人损害校方不存在过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审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载,但一审判决载明的答辩意见与庭审笔录记载明显不符,原审根据虚假的当事人陈述作出判决,程序违法;第二、原审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