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万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悦物业公司)与被告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颖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有根在两次庭审中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万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在第二次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悦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和车位服务费1089元(121.54㎡×1.5元/㎡/月×12月+30元/月×12月-1458.4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暂计10元(即108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从2017年1月15日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共5天),以此类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109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临安市锦城街***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本文书还有4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