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国管复﹝2016﹞2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59号复议决定),撤销了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李**、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意见》,责令被告于复议决定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而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的回复意见。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259号复议决定,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辩称:1.被告已经根据259号复议决定的要求作出了回复意见;2.原告未收到被告作出的回复意见,系由快递公司的投递延误所造成;3.被告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已于2016年8月29日将回复意见再...(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