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成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与被告黄**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和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表示同意调解,但未在商定的期间内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支付运输费1256250元及其利息。庭审中,成功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黄**支付运输费1061950元及其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黄**多次委托成功公司为其进行黄沙运输,从厦门至温*。成功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分别承租“平安”轮、“福盛268”轮各运输5000吨黄沙,运费均为26元/吨。2016年5月5日,成功公司与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租“吉丰38...(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