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张**、吴**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起诉称:被告张*、张**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张**因资金周*需要在被告吴**的担保下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息约定2%,有被告张*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份及被告吴**在该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可以为凭。被告张*、张**借款后,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4月4日,后再未还本付息,被告吴**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张*、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