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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浙10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金刚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金刚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5年7月7日下午,为了争抢临海市括苍镇湖新村的排污工程,鲍某与陈*1(均已判)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相约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城***小区和吉典当店门口斗殴。而后鲍某通过朱*1、金某1(均已判)纠集人员、准备打架工具,朱*1纠集被告人宋金刚,被告人宋金刚又纠集金某2(已判)并准备了数把红缨枪。当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宋金刚与鲍某、朱*1、金某1等十余人分乘五六辆汽车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城***小区门口,持红缨枪、绞刀等工具与陈*1及其纠集的陈*2、洪**、徐*(均已判)等人发生械斗,械斗致陈*1、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陈*1伤致右面颊部单条6.2cm瘢痕,损伤程度达轻...(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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