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1与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潘*1的法定代理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2900.76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由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0日14时10分,黄**驾驶粤g×××××号小轿车从麻章区瑞云路沿金川开往湛徐高速方向,车辆行驶至金川金星酒店路口时,与由左往右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横穿公路的潘*1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潘*1受伤的交通事故。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于2015年7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潘*1应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潘*1发生事故后,被送往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伤残,潘*1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黄**予以赔偿。
黄**辩称,1.潘*1请求的第一项是不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本文书还有5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