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王**与被告张**、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37730.6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18时30分在243省道88km+670m处,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刘**)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处时与同向在前停在公路上的张**驾驶的鄂s×××××号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王**、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无责任。
王...(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