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亲戚,本身没有签订过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系被上诉人事后伪造,一审期间上诉人已提起了笔迹鉴定的申请,以查明双方实际没有签订过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协议书的事实;二、原审认定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为12800元错误。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清单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出具给上诉人的,未经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也未签字确认。上诉人原审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被上诉人有未完成工程项目。对于被上诉人未完成的工程量,上诉人另行委托他人施工...(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