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傅**及傅**反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被告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向原告谎称与丈夫感情不合,准备离婚,打算与原告交往。原告对此信以为真,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后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3月6日,被告以公司周*不灵、炒股、手头困难等多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12月29日、2015年2月8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17日、2015年6月6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3月6日分别借款给被告4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409521.17元、350000元、5790.75元、47525.2元,共计1052837.12元。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及时还钱,被告承诺尽快还清原告借款,然而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的还款。原告为维护自...(本文书还有4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