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蒋**与被告吴**、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方**、被告吴**、铭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于被告吴**的行为致使原告迟迟未能和被告铭园公司计算剩余工程款,现只能以2分利息从被告铭园公司借款200000元,现要求被告吴**承担这部分的利息损失,以到时候原告和被告铭园公司结算依据为准,730387元工程款迟延结算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年利率6%,现暂时计算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计6000元;2、要求被告吴**返还剩余工程转让款404385元-400000元保证金抵扣=4385元;3、要求被告铭园公司支付:执行案款为1591686元-税费、管理费61229元-已支付工程款800000元=730387元;4、要求被告吴**支付原告因涉案工程(建德市盛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打官司的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鉴定工程总价按比例分摊减被告吴**在本案中的工程造价后的差额部分16292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3年12月20日,杭州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盛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德市盛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吴**实际承建,后吴**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2014年初被告在履行杭州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杭州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了两次函,第...(本文书还有6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