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诉被告赵**、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勇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李**,被告赵**、刘**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其与被告赵**经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4月**日生育女儿赵*涵,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赵**回娘家居住,原告及家人多次要求其回家,被告赵**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800元及购买“三金”的款项10200元;2、女儿赵*涵由原告抚养,被告赵**支付抚养费;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