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普爱院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王**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游**,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209799.0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2日,原告因病到被告医院检查、治疗。到2015年12月,经武汉口腔医院检查为下颌骨坏死、放射性骨髓炎等等。被告的误诊、过错给原告造成严重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普爱院区)辩称:1、我院不存在误诊行为。原告...(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