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乔**,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宋**依法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重复起诉理由不成立。根据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上诉人本次起诉的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一审法院案号为(2015)小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裁定书的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两个案子不是同一案由,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构成重复起诉不成立。2、请二审法院受理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从**上诉人签订过《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也未在该合同上签字,更不存在向被上诉人贷款28万元...(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