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安永信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段**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安永信清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杨**,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安永信清洁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9日、2010年1月1日,原告分别与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签订了《市政道路保洁服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及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承包有关城市道路清洁、保洁服务,第三人段**系履行该承包合同的环卫工人之一。2012年12月以前,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就有关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发包进行招投标时,承包价格未包含环卫工人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原告根据广...(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