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钟**,第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梁**、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诉称,据2005年12月7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x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其中第三条“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为其存缴住房公积金。存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和新开展存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其按照政策需补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存缴和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