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某2、熊某1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2、熊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其支付保险金6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未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亦未就其已履行说明义务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法院应结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对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被保险人的情形属于保险范围。三、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发作时起48小时之内因该疾病身故,被上诉人应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平洋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熊某2、熊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太...(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