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诉被告盛**、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被告盛**、陈**委托代理人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4日10时50分许,被告陈**驾驶被告盛**所有的小型轿车未安全驾驶,与前方原告班**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随碰撞,致使原告驾驶的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费19977元、施救费1300元、拆检费910元、拖号费40元、财物损失费1700元、估价费1550元、租赁合同赔偿金34638.50元、停车费3358元、交通费2587.50元、误工费42000元、副驾驶误工赔偿金5...(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