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行饲料公司”)诉被告敖**、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行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敖**、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行饲料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将名称由“广州天鹏畜牧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被告敖**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向原告订购饲料一批,原告向被告敖**供货后,敖**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客户往来明细账》一份,确认截止至2014年4月8日被告敖**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3774.6元。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告提起...(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