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曾**、陈**、蔡**、许**、曾**、广州市力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蔡**法定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陈**、许**、曾**、力昶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曾**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以125万元为本金,按3.06%每月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12000元);2、被告曾**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8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以208.4万元为本金,按3.06%每月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20000元);3、判令被告陈**、蔡**、许**、曾**、广州市力昶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陈**、蔡**向原告支付逾期未履行代偿义务的违约金331066元(按借款本息总额的10%计算);5、六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本文书还有5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