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诸美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上诉请求: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将赔偿数额变更为92040.96元(一审少判44033.64元);2、一、二审诉讼费有*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其误工费和护理费错误。其受伤前系被上诉人单位的雇工,妻子也是被上诉人单位的雇工,工资标准确定,有*上诉人单方拟写并签字的《工伤调解协议》载明的内容为依据,其误工费实际为16753.4元,护理费实际为885...(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