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顺盛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订购木地板一批,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木地板,经双方确认,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还款金额为208939.38元支票用来清偿拖欠的货款,但是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前往银行承兑时,被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退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893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939.3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8年开始一直...(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