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占瑞敏、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将承包地返还给被上诉人潘**、占瑞敏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涉案的土地是属于被上诉人家庭四人共同共有,二被上诉人依法无权主张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全部份额。且根据被上诉人潘**的户籍信息可以得知,其己经将户口迁至山东省日照市,故其不属于南皮县璐灌乡璐灌村的村集体成员,其无权享有璐灌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将承包地返还给潘**、占瑞敏缺乏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缺乏事实根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