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新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年丰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聚群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群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年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被告聚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年丰公司诉称:原告自2014年元月左右向被告供货,但被告虚构原告所供货物被工商机关查扣处罚的事实,要求原告支付60000元行政处罚保证金。但事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工商行政处罚的事实,故要求退还该保证金,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被告收取所谓的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催促退还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聚群公司向原告新年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聚群公司辩称: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供给被告商场假冒洗发水,于2014年1月16日...(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