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4年1月20日,甲方普光德公司与乙方中兴公司签订《2014年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乙方作为甲方机械产品(系列装载机类产品)、配件的销售代理商;大装(30及以上机型)每台基本返利8000一;全款方式销售甲方机械产品的货款、分期销售首付款,乙方必须在2日内全额向甲方支付;一次性全款、分期销售的首付款在核报销售考核保修卡后,从第3日起按逾期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计收罚息;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结算价给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需甲方代开具发票超过扣除返利结算价以上部分额度,需向甲方缴纳20%税金等。同日,双方签订《样机发放、接受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5年5月5日,双方对账,确认2014年度中兴公司欠普光德公司2002223一;并备注“以上对账中,全款销售直接到底价,分期销售返利已返”、“以上所有返还项或优惠政策已全部下账,无未下账项目”。2015年10月22日,普光德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对于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的龙工lg862l...(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