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因修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干沟乡西柏杨*村处的工程而多次向原告购买红砖,原告遂到红砖厂购买红砖后运送到被告工地上,货款共计44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货款。2015年12月14日,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所欠货款为24000元。该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总是拖延,拒绝付款。
许**未...(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