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任**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曹**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马**的经济损失中的医保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维修费等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513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65%的比例赔偿285元,合计4541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本文书还有1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