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李**、金**与被告胡**、胡**、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墅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并经依法审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台临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告王**、李**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王**死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询王**所有法定继承人意见后,依法通知王**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作为案件上诉人参加诉讼。2016年8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台民终字第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9月9日,本院对本案重新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李**、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胡**、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李**、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胡**、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立即共同返还三原告押金17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胡**、胡**、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立...(本文书还有6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