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窦**。
原审原告窦**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常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彭**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常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朱**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窦**于2011年4月28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彭**于1985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窦玉冰,次女窦丽丽,现均已成年。窦**与被告从生第一个孩子时就开始闹矛盾。被告与婆婆的关系处理不好,便把气发在窦身上,不时打闹,同时,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00年7月间,窦父因脑溢血急需住院开颅抢救治疗,而被告认为抢救风险太大,不愿出钱。而窦父子情深,在未经被告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执意将其父送往医院治疗,其父住院期间,被告从未探视,还擅自闯进医院阻止治疗,怒气冲冲地推开住院病房,顺手拿起一把凳子朝窦头部砸来,幸好同房病友及亲属挡住,才使窦免遭一场灾难。后被告未作任何解释。2005年9月30日,经双方同意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从此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5408字未显示)